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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德端正,在教学、科学研究、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应与向应届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一样,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五条 我校研究生学院负责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课程学习
第六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二)在拟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取得一定的成绩,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经有关专家鉴定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 申请手续与资格审查
1.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2.发表文章原件和复印件;或科研成果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推荐信一份,需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及外语程度等(加印密封);
(二)我校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研究生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应及时到研究生学院办理修课和考试等手续。修课有两种方式,一是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二是旁听本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课程。我校采用第一种修课方式。
第八条 课程学习与成绩考核
(一)本校组织的课程学习与考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应按我校相应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学习并参加考试。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内容及评分标准均以该专业在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为准,所修专业课总学分(不包括外语)至少在24学分以上。课程考试必须严格按照我校相同学科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本次申请无效。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三)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三章 学位论文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并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的成果,表明本人具有从事科学、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术论文,并随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名的书面意见或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摘要等。
(三)论文用中文撰写,并有中文和外文摘要。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四)论文印制格式除封面外,应符合《长春税务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与格式要求》。论文封面中的学号一栏空白,硕士学位类型一栏为同等学力。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申请人在通过校内的课程学习与考试及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之后,须在一年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1、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一位应是接本校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2、校内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单(盖章);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学科);
5、学位论文;
6、申请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复印件或收录证明。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评阅按《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人的推荐人不能作论文评阅人;
(二)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由我校专人负责送审;
(三)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答辩要求及程序等均按《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推荐人不能提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三)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之前,应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答辩前将答辩日期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由该单位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如果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成绩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均按《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已授予的学位,并吊销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得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九条 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一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